余政办发[2004]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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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进一步落实和提高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劳动模范是劳动群众的杰出代表,在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作出了重要贡献。关心和爱护劳动模范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浙政办发[2004]11号、宁波市政府办公厅甬政办发[2004]8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落实和提高劳动模范、省先进生产(工作)者先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 本通知所称劳动模范是指获得余姚市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并经确认按规定享受劳动模范待遇的个人;省先进生产(工作)者是指1956年至1964年期间获得省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个人。
凡在市外获得市(地)级及市(地)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调入我市工作,包括在我市工作后离退休,仍保持荣誉称号的,凭有效证件,经确认后可按我市规定享受相应的劳动模范待遇。
- 进一步提高目前已离休、退休并保持荣誉称号的劳动模范、省先进生产(工作)者荣誉津贴,其标准为:
- 全国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50元,1989年底前获得荣誉称号的,每月享受荣誉津贴50元;
- 省部级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20元,1989年底前获得荣誉称号的,每月增加荣誉称号30元;
- 宁波市级劳动模范、省先进生产(工作)者,每月享受享受荣誉津贴100元;
- 余姚市级劳动模范、省系统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80元。
获得多次荣誉称号的,按其中的最高一档标准计发,不重复享受荣誉津贴。
- 满60周岁且无固定收入的全国农业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300元;省部级农业劳动模范,每月享荣誉津贴200元;宁波市级农业劳动模范、省先生产(工作)者(农业)、余姚市能农业劳动模范,每月享荣誉津贴150元。
- 劳动模范医疗补助仍按市政府办公室余政办发[2004]31号文件执行。
- 荣誉津贴的列支:
- 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离退休劳动模范的荣誉津贴,仍由所在单位发放。其所需经费,机关、事业单位在“离退休费”中列支,企业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 其他转制企业单位已离休劳动模范的荣誉津贴,除原已办理劳动模范补充养老保险,现按原定标准逐月领取或领取原标准一次性荣誉津贴的外,现提高后的新增部分荣誉津贴由市财政拨款;因企业转制、倒闭等特殊原因未提取和享受劳模津贴的离退休劳动模范,其所需津贴由市财政拨付。
- 待到退休之月起,原办理劳动模范补充养老保险的,可按月向市人寿保险公司领取原标准荣誉津贴,已领取一次性劳模津贴的,折合原标准荣誉津贴。其新增差额部分的荣誉津贴,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劳动模范由所在单位补足差额部分荣誉津贴,其他已转制企业单位劳动模范的差额部分津贴和原未办理补充养老保险或一次性领取的劳模津贴由市财政承担。
- 农业、个体和无工作单位的劳模荣誉津贴,其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承担。
- 由市财政拨付和承担的劳模荣誉津贴统一到市总工会领取。每年核对拨付一次。
- 劳动模范享受荣誉津贴和医疗费补助的资格审批和日常办理由总工会负责。
- 设立劳动模范专项补助资金。
在落实劳动模范医疗补助和离退休劳模荣誉津贴待遇基础上,同时设立劳动模范专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对因遭遇天灾人祸、患重大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劳动模范、省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补助;定期组织学习交流、健康体检,日常性慰问;重大节日活动和劳模协会日常管理支出等。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20万元,由市总工会、市劳模协会负责管理,专款专用。
- 因各种原因撤消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上述待遇从撤消荣誉称号之日起停止执行。
- 本通知中的荣誉津贴从2004年2月1日起执行。
二0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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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查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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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4年9月1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