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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市政府文件

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
城区特困(困难)职工帮扶工作的若干意见

余政发〔2003〕5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解决好困难群众生产生活问题的要求,加大对城区特困(困难)职工的帮扶力度,改善特困(困难)职工的生活条件,促进社会稳定,经市政府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特困(困难)职工的范围和条件

(一)特困(困难)职工的范围。

在市区范围内原国有、城镇集体企业的职工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

(二)特困(困难)职工的条件。

1、特困职工家庭的条件。凡人均生活费在230元以下的;或家庭主要成员丧失劳动能力的;或夫妻双方失业(失业救济金期满)、年龄偏大、技术单一,再就业困难,并且无亲戚援助的;或家庭赡养人口多、家庭成员患大病或绝症自负医药费数额大的。

2、困难职工家庭的条件。凡夫妻双方失业、无固定收入(即临时打工时做时停)、扣除自缴养老保险金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人均生活费接近低保标准并且子女上大中专的;或单亲抚育子女生活困难的;退休职工一老养一老、家庭成员患重病或绝症,并且自负医药费数额大、无亲戚援助的;或遭受各类灾害、重大意外事故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帮扶特困(困难)职工的内容

(一)特困职工家庭凭《特困证》享受以下10项优惠待遇:

1、每户每月免费用电40度;

2、每户每月免费用自来水5度;

3、每人每月优惠供应大米20斤(每斤补贴0.30元);

4、每户免收有线电视视听费;

5、租住公有房屋的,免收租金调整后的新增部分;

6、子女在本市内就学的,免收学杂费、服装费及部分代管费,并优先结对助学或一次性助学;

7、家庭人员患病到公立卫生医疗机构就诊,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诊疗费和注射费。家庭中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因病住院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其他补助后,个人自负金额超过1000元以上时,可向基本医疗保险机构提出申请,按超过部分的25%比例给予补助;

8、自来水改造安装一表一户后的,用户出资部分优惠50%;

9、免收挂靠职工档案保管费;

10、每户每年补助乘座公交车费用200元;

(二)困难职工家庭享受以下3项优惠待遇:

1、每户每月免费用电30度;

2、每户每月免费用自来水4度;

3、每人每月优惠供应大米20斤(每斤补贴0.30元)。

三、实施办法

(一)特困(困难)职工的确定。

对特困(困难)职工实行动态管理,每年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调整。特困(困难)职工的名单,由市总工会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及有关部门协商确定。

(二)所需资金的来源。

对特困(困难)职工给予优惠待遇所需的资金,由市级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三)本《意见》自2003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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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三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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