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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规范用工,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问题]临山镇某企业拖欠职工工资,职工向“96351”投诉,而该企业诉称,不是企业不支付职工的工资,而是企业为了防止“不专心”的职工频频跳槽,不得已而采取的措施。据调查,该企业没有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企业故意采用拖欠职工工资而防止职工跳槽的措施可行吗?
[分析说明]企业故意采用拖欠职工工资而所谓防止职工跳槽的措施是违法的,显然行不通。据我们了解,采用这种违法的方法的用人单位还绝非个别现象。当然,我市部分企业屡屡遭遇劳动者不辞而别的现象也是较多存在的。有的劳动者今天在这家企业,明天又到了另一家企业,这种情况在有些规模较小的个私企业比较集中的乡镇确有不少,造成企业用工很不稳定,乃至管理者不清楚明天本企业有多少职工的怪现象,使生产无法按计划执行,甚至无法按期完成生产任务,有时一些紧急的外贸产品不能按约定时间完成,往往造成企业较大的经济损失。
目前,春节过后,职工陆续上班工作,不少企业还要新招用一些职工,那么怎么防止劳动者随意跳槽呢?我们认为,用人单位应在规范用工管理上下工夫,其中的基础就是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即是说,企业和劳动者通过书面形式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明确劳动纪律的要求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即明确劳动者随意跳槽的法律责任。劳动者一旦出现随意跳槽的现象,将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如被追究违约责任,赔偿用人单位的经济损失等。据我们了解,现在还有许多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特别是上面提及的一些规模较小的个私企业,双方只是口头“君子约定”,一旦出现纠纷,口说无凭,即便出现劳动者随意跳槽,也是无可奈何;从劳动者的角度来说也是一样,劳动者会出现被随时“炒鱿鱼”的风险。
其实,对于“建立劳动关系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法》第16条已作了明确的规定,立法上已充分考虑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利益,同时这也是基于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需要。对此,《浙江省劳动合同办法》第3条第2款作出了类似的规定,而《宁波市劳动合同条例》则更强调了用人单位的责任,其第3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订立劳动合同”,我们认为,这样的规定更符合实际情况。该《条例》第38条还规定了用人单位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即“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按时与劳动者签订(续订)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每个劳动者每月一百元的标准对用人单位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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