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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反馈

丈夫离职,不能株连妻子
  最近,我们职工维权服务中心在调处一些用人单位与职工的劳动争议中发现,有的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规定“男职工调离时,其在本厂工作的妻子必须同时调出,否则本厂有权停止其在厂内的一切待遇”。有的用人单位就根据类似这样的“厂纪厂规”,在丈夫擅自离职之后,解除了与其同在本单位工作的妻子的劳动合同。这是一种比较典型的侵害妇女就业权的一种行为。

  显然,上述“厂纪厂规”的内容不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因而是无效的。根据我国《劳动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只能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有的夫妻双方在同一个用人单位工作,表明夫或妻各自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根据法律规定也应各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当丈夫擅自离职时,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对造成的有关经济损失要求其赔偿,也可以根据依法制订的规章制度对其依法进行行政处分。但是以丈夫擅自离职为由,转而解除与该职工的妻子的劳动合同,这显然是一种株连行为,是毫无道理的,也是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从中也反映出一些用人单位除了法律意识淡薄之外,还有一种歧视妇女、不尊重妇女就业权的思想意识。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因违反法律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并给职工造成损失的,职工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发生争议的,可以依法通过调解、仲裁等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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