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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女工产期的特殊保护
[案例] 刘某是某私营电器厂的女工,2002年3月23日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后在家休息,5月8号接到厂方通知让其上班。刘某因是难产,身体恢复较慢,没有回厂上班,直到六月底才开始上班。厂方以刘某违反厂规为由,扣除了其应发工资的一部分。刘某提出,生育至少应享受90天产假,要求补发所扣工资。厂方以厂规规定产假只能休息30天为由予以拒绝。刘某为此向96351投诉,请求企业落实女工特殊劳动保护,补发所扣工资。
[解答] 女职工生育期间享有特殊劳动保护,某私营电器厂的做法是违法的。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广义指一切与女职工劳动有关的保护制度和措施,包括在就业、劳动合同、工资、劳动安全与卫生等方面的特殊保护,狭义是指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卫生方面的特殊保护。
要在一般劳动者所享有的劳动保护权利的基础上对女职工提供特殊保护,这主要是由于女职工在生理机能上的一些特点,以及担负生育和哺养后代的特殊责任所决定的。因为女性骨骼、皮肤、心脏、血管的构造和呼吸器官都与男性有一定差别,且有月经、怀孕、生育、哺乳等生理现象。女性的生理特点及生理机能变化,往往会提高对某些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敏感度。因而有必要通过立法给予特殊保护,并且防止某些单位因生理特点的不同对女职工进行歧视。我国《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均明确规定了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方面的内容。
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女职工在产期:工资照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15天,产后7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本案中,厂方以厂方内部规定产假只能休息30天为由拒绝补发工资,这是非法的,属于克扣劳动者工资,应补发工资并予以补偿。法律是大家必须遵循的规范,任何企业的内部规定只能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才有效。厂方的内部规定明显违反劳动法,侵犯了女工合法权益。受侵害的女职工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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