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情况] 一江西籍职工黄某投诉:其所在的某制衣厂每周没有休息天,周六、周日都要上班,除了周日加班加5元工资外,不发加班工资。如果不服从加班的话,则要倒扣工资。
[分析说明]类似的投诉还较多,如职工反映不服从加班作旷工处理,或是反映一些用人单位强迫其加班。据我们了解,还有不少用人单位作为工作制度规定,实行一周六天工作制,这多出的一天工作时间自然不是作加班处理。
我国现行的工作时间,在《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中已作了明确的规定。其中规定,从1995年5月1日起,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照此规定,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每日既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又不得超过40小时,两个标准中的任何一项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即构成对劳动者休息权的侵害。并且,劳动者按照日历时间每周至少有一个连续24小时的休息时间。
加班是延长工作时间的一种,通常将劳动者根据法律、法规和行政命令的要求,在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进行工作的时间叫加班,超过日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的时间叫加点。《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即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不是随意的,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和手续:一是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如果不实行加班加点,延长工作时间,就不能如期完成生产或工作任务。只有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可以提出延长工作时间的要求。二是必须与工会协商。用人单位认为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必须把延长工作时间的理由、人数、时间长短等向工会说明,以征得工会的同意。三是必须与劳动者协商。延长工作时间直接影响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因此用人单位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还必须与劳动者本人协商,只有在劳动者同意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加班加点。
由此可见,职工除法律规定的必须参加用人单位在紧急情况下安排的延长工作时间外,在其他情况下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拒绝加班。既然法律赋于劳动者这一项权利,企业就不能对不参加加班的职工作以无正当理由缺勤为特点的旷工处理,或对不愿参加加班的职工扣减其应得的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