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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职工具备什么条件才能办理退休,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案例]某来访者原系我市国有企业固定职工,1992年因经济性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缓刑,同时被单位开除。不久,到了退休年龄。目前,该来访者称晚年无生活保障,询问可否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分析说明]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职工办理退休、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一定年限的工龄(缴费年限)。

  就退休年龄而言,一般每个国家都要根据本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人口的平均寿命及劳动力供求状况确定退休的年龄条件。根据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规定,我国职工退休年龄条件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这些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就工龄(缴费年限)条件而言,所谓工龄,是指劳动者以工资收入为其全部或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年限。各国对工龄作为养老保险待遇给付条件的规定不尽相同,一般要求职工连续工龄达到一定年限。在实行劳动者个人缴费制度的国家,工龄即为缴费年限。所谓缴费年限,是指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各国一般都规定一个最低缴费年限,即最低保龄。最低保龄是参照人的正常寿命和可能的工作年限并结合保险金支出的财务状况而确定的。根据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职工办理退休的工龄条件为工龄满10年。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工龄条件改为缴费年限条件。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规定:“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我们浙江省根据国务院的决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就我省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问题作出了规定,其中关于缴费年限的条件为:1998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简称为“新人”)缴费年限满15年,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1998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职工(简称为“中人”)缴费年限满10年的,到达法定退休年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参见浙政[1997]15号)。

  案例中的来访者原系国有企业固定工,1992年因被开除已与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即是说已失去了职工的身份,开除后又未重新就业,不久就到达了退休年龄。照这具体情况,我们分析后认为,按照养老保险改革前的有关规定,因其工龄条件不符合规定,所以不符合当时享受退休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按照养老保险改革后的规定,该来访者因为不符合缴费年限的要求,所以不能享受现行实施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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