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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工伤职工依法享有哪些工伤待遇?

  [案例]湖南籍某外来职工李某反映,他于2003年11月始在泗门镇某厂工作,同年12月23日因行车钢梁倒塌,压伤左脚。在余姚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5天,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其所在单位未予支付。为此,他与单位发生分歧。询问:工伤职工依法享有哪些工伤待遇?    

  [分析说明]李某受伤之后,首先应向市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由劳动行政部门确定是否为工伤。经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确认为工伤后,还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即依据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对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进行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依据。

  那么,工伤职工依法享有哪些工伤待遇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03]52号)的有关规定,工伤职工的待遇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工伤医疗待遇。包括:(一)工伤医疗费用。指治疗工伤、职业病所发生的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医疗目录或标准的全部费用;(二)康复性治疗费用。在规定标准范围内支付;(三)辅助器具费。指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辅助用具的所需费用。(四)住院伙食补助费。按因公出差补助标准的70%发给。(五)转外地治疗的交通、食宿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六)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七)停工留薪期护理费。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伤残待遇。包括:(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级至10级伤残职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依次为本人工资的24个月至6个月;(二)伤残津贴。1级至4级伤残职工依次为本人工资的90%至75%。5级至6级的伤残职工,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分别按月发给本人工资的70%、60%;(三)生活护理费。伤残职工按照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分别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支付。(四)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5级至6级,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分别各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个月、25个月支付。7级至10级,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分别各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个月、7个月、4个月、2个月支付。
三、死亡待遇。包括:(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抚养亲属抚恤金。按本人工资发给,配偶为40%,其他人员为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增加10%;(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48个月至60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上述待遇,具体执行时还需考虑相关条款中规定的有关因素,这里不再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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